Archive for 二月 2nd, 2008

物业管理用房的分摊原则

引用国标 “B3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
B3.1 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 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 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 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B3.2 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整幢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建筑物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幢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积。”

从国标上看,物业管理用房分摊与否分两种情况:1、为整幢服务的管理用房可以分摊——地下连通看为一幢楼。2、为多幢楼服务的管理用房不能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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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秩序维护员”称谓的指导意见

各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 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 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从以上两条规定可以看出,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包括“维护相关区域内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包括“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防范工作”。 另外,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来看,均明确物业服务成本中包含“秩序维护费”的内容,并无“保安 费”的表述。

  实际工作中,物业服务企业对从事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安全防范岗位的工作人员,大多习惯称之为“保安员”,业主及使用人也沿用这种称谓。但是,由“保安”一词隐含“保证安全”、“保护安全”之意,

   与物业服务企业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安全防范的职责并不相符。同时,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的守望、守护以及公共秩序维护工作,与配有防卫器械和枪支从事武装守 护、护卫服务等各种保安服务有着本质区别。物业服务企业的秩序管理人员使用“保安员”称谓,容易引起误解,产生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保证业主人身和财产安 全”的错觉,以往也曾出现过业主以“保安”为由追究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责任的案例,引发诸多矛盾和纠纷,给管理服务工作造成被动,给行业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 响。

  为消除不必要的误解,准确界定行业责任,建议今后物业服务企业对 从事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秩序维护和协助开展安全防范的工作人员使用“秩序维护员”称谓,不再使用“保安员”的称谓。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与 业主进行充分协商,确定“秩序维护管理”的内容,尽量避免使用“保安服务”、“提供安全防范服务”、“维护社区治安”等用语,以减少管理服务纠纷,规避企 业风险。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二OO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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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法

北京市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法

京政管字〔1995〕第17号

第一条 为加强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管理,保证居住小区的建设达到规划、设计的各项要求,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接管综合验收是指,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对居住小区规划、设计的执行,各单位工程质量的竣工验收情况和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环境卫生设施以及绿化建设等进行的整体和全面性的验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城市规划建设、配套设施齐全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危旧房改建区(以下统称居住小区)的接管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 成 立北京市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和各区、县政府主管领导 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市和区、县级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公室。市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 公室设在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区、县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公室设在所在区、县市政管委或建委。
第五条 市 属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居住小区,多家联合开发建设和单位自建的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由市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公 室负责 具体组织接管综合验收;区、县开发建设的居住小区和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 的居住小区,由各区、县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接管综合验收。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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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房屋接管验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房屋接管验收标准

建标(1991)第69

1991年2月4日建设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房屋接管验收标准
ZBP 3000190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为确保房屋住用的安全和正常的使用功能。明确在房屋接管验收中交接双方应遵守的事项,特制定本标准。
1.2 凡按规定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应按本标准执行;依法代管。依约托管和单位自有房屋的接管,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3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一般民用建筑的接管验收。工业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文物保护建筑及某些有特殊设备和使用要求的建筑的接管验收可参照使用。
2.引用标准
GBJ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J10 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J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J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J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206 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07 屋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3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42 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13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3.术语和定义
3.1 接管验收
地方政府设置的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接管建设单位移交的新建房屋和实行产权转移的原有房屋进行的验收。
3.2 按规定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
指中央或地方政府投资建造并决定由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市、县政府用收取的住宅建设配套费建造的房屋、征(拨)地拆迁安置中按规定把产权划归政府的房屋,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没收并通知接管的房屋,以及其它应由政府接收并决定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
3.3 新建房屋
建成后未经确认产权的房屋。
3.4 原有房屋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已投入使用的房屋。
4.新建房屋的接管验收
4.1 新建房屋的接管验收,是在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以主体结构安全和满足使用功能为主要内容的再检验。
4.2 接管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a.建设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业经竣工验收合格;
b.供电、采暖、给水排水、卫生、道路等设备和设施能正常使用;
c.房屋幢、户编号业经有关部门确认。
4.3 接管验收应检索提交的资料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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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l999]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三年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建设部部分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3]285号)要求,由天津市园林管理局 主编的《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经审查,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CJJ/T82-99,自l999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管理,天津市园林管理局负责具体解释。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 [1993]285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本 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施工前准备;4.种植材料和播种材料;5.种植前土壤处理;6.种植穴、槽的挖掘;7.苗木运输和假植; 8.苗木种植前的修剪;9.树木种植;10.大树移植11.草坪、花卉种植;12.屋顶绿化;13.绿化工程的附属设施;14.工程验收。
本规范由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归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是:天津市园林管理局(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44号;邮编:300191)。
本规范参加单位是: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城市绿化专业委员会、北京市园林局、上海市园林管理局、杭州园林文物管理局、沈阳城建局绿化管理处。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是:陈威、孙义干、王立新、贺振、郭喜东、张启俊、杨雪芝、赵宏儒、施桂弟、黄梅珊、孔庆良。
1 总则
1.0.1 为了对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全过程实施工程监理和质量控制,提高城市绿化种植成活率,改善城市绿化景观,节约绿化建设资金,确保城市绿化工程施工质量,创建良好的城市生态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城市风景林地、城市道路绿化等绿化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施工及验收。
1.0.3 为绿化工程配套的构筑物和市政设施工程,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4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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