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二月 4th, 2008
一、接到火警后,消防中心人员向现场人员问清情况并侦察火情后,根据火警范围大小、程度轻重,确定报警范围。
1.通知安全、保卫部门及应急分队。
2.通知着火区域单位负责人立即赶往现场。
3.通知工程管理部人员到现场。
4.报告管理处总物业经理、总物业经理助理。
二、应急分队接到火警后,五分钟内赶到现场。侦察火情再次确定报警范围。
1.立即抢救受困人员和疏散物资。
2.立即运用消防器材扑灭火灾,并负责调查起火原因。
三、安全、保卫部门接到火警,应在最短的时间内调配义务消防队、医疗救护队赶赴现场。
1.义务消防队赶赴现场后,第一梯队所有成员迅速携带灭火器材进行灭火,并激活现场的消防设施进行抢救火灾。
2.义务消防队第二梯队对现场信道进行清理,对人员和物资进行疏散;同时保障前线救火人员的消防器材及时供给。
3.医疗救护队在火灾现场准备抢救火灾伤病人员。
四、工程管理部人员接到火警后,立即派人到现场协助扑救火灾。
1.根据需要采取着火区域停电。
2.保证消防所需的电力、水力的正常运行。
五、管理处负责人(即火场总指挥)视情况需要,调集人员援助。
六、应急分队应在起火后五分钟内到现场进行火势控制和灭火,义务消防队应在起火后十分钟内到现场抢救火灾,其它协助人员应在起火后十二分钟左右赶到现场进行消防抢救工作。
二月 4th, 2008
中国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已经由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下为中国政府网刊出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全文: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二条修改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此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以下为《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文: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
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月 4th, 2008
上海市青浦区某楼盘系上海亿兆房地产发展公司(以下简称“亿兆公司”)所开发,2003年9月10日,亿兆公司与上实物业管理(上海)公司(以下简 称“上实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委托上实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管理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业委会成立时止。自2004年12月起,该小 区开始陆续交房,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及物价局的核价,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为:住宅人民币1.30元/平方米/月。商铺人民币1.70元/平方米/ 月。但亿兆公司自小区交房之日,即开始不足额支付物业管理费。对此,上实公司多次发函要求被告支付,但是亿兆公司均对此表示拒绝,截至2006年5月31 日,亿兆公司已经累计拖欠物业管理费人民币60余万元。2006年6月,上实公司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上述物业管理费。亿兆公司认为,双 方没有办理商铺空置房的移交手续(没有交钥匙与上实公司),故实际上上实公司没有对商铺空置房进行管理,故其不应向上实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另外,亿兆公 司认为,即使由其交管理费,与小业主交房当月的管理费也不应由其来承担。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商铺是整个小区的组成部分,物 业管理除了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外,还包括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内容。虽然亿兆公司未将商铺的钥匙移交给上实公司,但 不能认定上实公司未对商铺进行管理,故亿兆公司亦应支付物业管理费。至于房屋交付当月的物业管理费,法院认为,上海市相关职能部门早在2002年就已明文 规定,新建商品住宅的买受人办理入住手续的当月及以前由住宅出售单位支付物业管理费。
律师分析: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宋安成律师认为,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关于房子交付当月的物业管理费,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出售房子当月的物业管理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故亿兆公司应支付房子交付当月的物业管理费。
二月 4th, 2008
近日有一市民反映家中的马桶发生堵塞,找到小区物业帮忙疏通。事后,物业表示要收取10元钱的维修费。业主认为,自己按时缴纳相应物业管理费,其中应该包括维修马桶的费用,物业收费不合理。法 律人士表示,业主专有部分或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发生损坏时,业主可以向物业报修,也可以自行维修。如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对此没有特殊约定,那么物业提供 的服务只针对小区公用设施设备及共用部位,业主的自有部分不应当包括其中,业主不能认为物业提供此项服务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但物业的收费标准应当有依 据。
二月 4th, 2008
“我们家只有3口人乘电梯,而一个公司几十号甚至上百号人,收同样的电梯费,这合理吗?”面对业主代表邵极诚女士这样的提问,新版《北京市物业服务 合同》论证稿有了解决办法:业主如果在住宅里从事经营活动,物业公司可参照商业物业标准收取相应的物业费。这是记者昨天下午在市建委、市工商局联合召开的 《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公开论证会上获悉的。
市建委物业管理处处长赵成介绍,这两个《合同》的示范文本于今年10月26日至11月11日公开向市民征求意见,共收到网上留言意见140多条,新公布的合同论证稿,部分采纳了这些意见和建议。
民宅商用物业费将提高 (全文…)
二月 4th,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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