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二月 14th, 2008
春晚小品,让天下物业管理人伤透了心。
小品《梦幻家园》说物业与开发商互相推诿,甚至串通一气蒙骗业主。再看小品《开锁》,巩汉林扮演的物业公司员工基本上是一个小丑式的人物。物业管理者在人们心目真是这样的形象吗?《开锁》演出结束了,可是,谁来为物业管理人打开心锁?
丑化物业管理人员符合社会利益吗?
佳木斯市物业管理处的孙清鹏在他的博客中说,春晚小品《开锁》让他很为物业管理行业伤心。而内蒙古一家物业公司的总经理甚至感到“恶心”和“失望”。小品丑化物业公司形象,贬低工作人员的素质,这对正在成长并不断规范的物业管理行业来说,不蒂一拳重击。中国物业管理行业众多有识之士及千万员工的辛苦努力,在小品的丑化和藐视中似乎都成了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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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 14th, 2008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物业治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治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与物业产权人和使用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按照有关规定,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收费的构成包括以下8项:
治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
绿化治理费;
清洁卫生费;
保安费;
办公费;
物业治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
法定税费。
为弥补治理费的不足,物业治理单位还可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创收。特约服务就是创收的一个方面。特约服务将本着“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物业治理单位除收取成本费外,还将收取适当的服务费。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治理收费标准具体为: (全文…)
二月 14th, 2008
一、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0.55元/建筑平方米.月
1.服务内容: 综合管理
服务范围: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公共财产和公共事务的管理。
服务标准:
(1)负责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每年一次对房屋及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制定维修计划,组织实施;
(3)白天有专职管理员接待住户,处理服务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住户的咨询和投诉;夜间有人值班,处理急迫性报修,水、电等急迫性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
(4)协助召开业主大会并配合其运作;
(5)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服务质量标准完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基本齐全;
(6)与业主签定物业服务合同等手续;公开服务标准、收费依据及标准;
(7)全体员工统一佩带有相片胸卡,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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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 14th, 2008
京建物[2006]23号
关于住宅物业项目交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各区县建委、各业主大会、各业主委员会、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持社区和社会稳定,减少和避免物业管理项目交接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现就我市住宅物业管理项目交接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住宅物业项目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与建设单位选聘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交接,以及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交接。
二、交接事项参照以下意见进行: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即将届满,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决定是否与原物业管理企业续约,或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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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 14th, 2008
一、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管理有序、安全舒适、环境宜人、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项目实际,制订本规约。
二、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
三、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将本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第一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由第一买受人对本规约的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其效力及于此后的物业买受人。
四、若本规约的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一部分 物业基本情况
(应与买卖合同登记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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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 14th,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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