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二月 17th, 2008

老汉欠缴物业费成被告 自写21页答辩状应诉(图)

距开庭只有8天,张翰文手写了21页答辩状。摄影记者朴峰

  老汉欠缴物业费成被告 自写21页答辩状应诉   1月29日,65岁的张翰文终于写完了长达21页的答辩状。因为不会在电脑上打字,答辩状5000余字,他戴着老花镜改了四五遍,最后工工整整地在稿纸 上抄了下来。这是张翰文有生以来的第一场官司,在此之前,甘井子区名贵山庄百余名被起诉的业主中,许多未缴物业费的都收到了败诉的判决。对张翰文来说,这 场官司的胜诉可能性仍然很小,但业主利益受损、官司还要败诉?问题究竟出在哪?他要追问答案。

  [事件背景]   数百业户收到法院传票  张翰文共拖欠了名贵山庄新城市物业4000余元物业费。原告新城市物业已于2007年经名贵山庄2800多户业主集体投票,予以解聘。解聘之时,据统计,业主总共欠缴的物业费高达数十万元。在新城市物业撤离小区之后,未缴费的业主陆续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具体数字不知道,至少要超过百户。”61岁的业主赵善栋这样说,他也是被告之一,并且去年就已经上了法庭。据名贵山庄小区法律顾问机构——辽宁新世纪 律师事务所统计,收到传票的有几百户。“很多人知道被起诉后,都没怎么当回事,还有的准备拒不执行。”和65岁的张翰文一样,赵善栋是少有的几个认真应诉 的业主。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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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辆被爆竹炸伤谁担责 律师:取决于车主和物业公司有无约定

春节期间,很多停放在小区的私家车被烟花爆竹炸伤,当业主向小区物业公司讨说法时往往被回绝。对此,律师认为,这取决于车主事前有没有与物业公司有约定。
     
初五早上,家住莲花某小区的陈先生准备开车去父母家拜年,却发现停在楼下的爱车上落满了爆竹残屑,清扫掉残屑,车顶上露出了几处被炸的疤痕,补漆起码要花数百元。
     
据了解,陈先生所住的小区建于8年前,汽车库本来就很少,近年来很多私家车只得停在路边或楼下。业主按规定交纳了小区物业费,其所有财产理应在物业公司的安保范围之内。陈先生气愤地说。
     
物业费仅是提供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其中并不包括看管业主车辆的看护费用,因此物业公司不对此承担责任。该小区物业公司表示,小区建设时未设置停车位,目前居民车辆都停放在楼道路边,物业公司也从未收取过相关费用。同时,春节燃放烟花爆竹是传统行为,车辆受损并不是由于物业管理疏忽而造成的。
     
对 此记者昨日请教了相关法律人士。律师认为,如果业主的车辆停放在小区收费的停车场或指定的区域内,或者双方事先有合同明确约定的,出现这种由外力引发的事 故,物业公司肯定要负责。但目前市区大多数小区业主在交纳物业费时,均未与物业公司签订相应财产安保协议,这使得业主财产在发生损失后,很难向物业公司索 取相应经济赔偿。
     
建议,有车的居民最好和物业公司签订明确的看管协议,分清职责,这样出了事后也好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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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行凶保姆遇害 家属向雇主及物业讨要赔偿

中国法院网讯   一男子在入室盗窃时被业主家的保姆发现,行窃者遂持尖刀及斧头将保姆杀害。保姆王菊(女,化名)的丈夫及子女认为,由于雇主在事发时未关厕所的窗户,才给了行窃者可乘之机,遂将雇主印老先生夫妇及其女儿和北京同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1万余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山后法庭受理了此案。

      原告郑先生(死者的丈夫)等6人诉称,2005624日凌晨,王某潜入海淀区永丰颐和山庄云锦园被告印女士(印老先生女儿)家中,进行盗窃。在行窃时被保姆王菊发现,王某遂用斧头向王菊砍砸,致其急性失血型休克当场死亡。事发后,王某被一中院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原 告认为,虽然王某的犯罪行为是导致王菊死亡的直接原因,但作为王菊的雇主及房屋所有权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他们也应负有一定的 责任,也应对王菊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力物业公司其应承担对小区居民的安全保障责任,事故之所以发生与其公司管理不善、安全措施不足有必然联系。 由于王菊的工作时间是不定时的,其遇害时应认定在被雇佣期间,印老先生夫妇作为雇主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而印女士作为房屋所有人,其曾承认未将卫生间的窗户 关闭,而王某在供述中说过,其正是通过该窗进入印女士家中,对此印女士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诉至法院提出以上诉请。

      现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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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车库失窃 物业公司没责任

案例回放:赵女士住的居民小区有物业管理。前几天,她的私人车库被撬,存放在里面的一辆电动车被盗。她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但此案一直未告破。请问:她可以向物业公司要求赔偿吗?

律 师解答:赵女士的电动车失窃,直接责任人为偷车人,应由其承担返还或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既非原告的保管人、保险人,对业主亦无特别承诺,而且已履行了正常 安全巡查的义务,失窃事件又发生在业主的私人空间,所以赵女士电动自行车失窃与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在此情况下要求物业公司对其损失进行 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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