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行凶保姆遇害 家属向雇主及物业讨要赔偿
二月 17th, 2008
中国法院网讯 一男子在入室盗窃时被业主家的保姆发现,行窃者遂持尖刀及斧头将保姆杀害。保姆王菊(女,化名)的丈夫及子女认为,由于雇主在事发时未关厕所的窗户,才给了行窃者可乘之机,遂将雇主印老先生夫妇及其女儿和北京同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1万余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山后法庭受理了此案。
原告郑先生(死者的丈夫)等6人诉称,2005年6月24日凌晨,王某潜入海淀区永丰颐和山庄云锦园被告印女士(印老先生女儿)家中,进行盗窃。在行窃时被保姆王菊发现,王某遂用斧头向王菊砍砸,致其急性失血型休克当场死亡。事发后,王某被一中院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原 告认为,虽然王某的犯罪行为是导致王菊死亡的直接原因,但作为王菊的雇主及房屋所有权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他们也应负有一定的 责任,也应对王菊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力物业公司其应承担对小区居民的安全保障责任,事故之所以发生与其公司管理不善、安全措施不足有必然联系。 由于王菊的工作时间是不定时的,其遇害时应认定在被雇佣期间,印老先生夫妇作为雇主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而印女士作为房屋所有人,其曾承认未将卫生间的窗户 关闭,而王某在供述中说过,其正是通过该窗进入印女士家中,对此印女士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诉至法院提出以上诉请。
现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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