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更名秩序维护员 业主质疑物业避责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下发中物协[2008]1号文件。文件中建议,今后物业服务企业对从事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秩序维护和协助开展安全防范的工作人员使用“秩序维护员”称谓,而不再使用“保安员”的称谓。
在这份《关于使用“秩序维护员”称谓的指导意见》文件中提及,在实际工作中,物业服务企业对从事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安全防范岗位的工作人员,大多习惯称之为“保安员”。
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包括“维护相关区域内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包括“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防范工作”。同时,《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也都明确物业服务成本中包含“秩序维护费”的内容,而并无“保安费”的表述。 (全文…)
1 comment 二月 27th,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