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管理前期开办费
三月 20th, 2008
有关物业管理前期开办费,有的地方也叫前期物业管理启动经费,有许多人现在都不知道该如何收取,有什么政策或法律的依据,我在网上搜索了很长时间,才找到2条依据:
1、适用于北京市的(此文件是否还有效我不太清楚, 只不过此文件时确实明确了如何收取物业管理启动经费)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1995年7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号令
第十四条 居住小区物业管理的启动性经费由该居住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建安费2%的比例,一次性交付给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
居住小区的房地产产权人应按委托内容,每年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及多种经营和服务的收益,应主要用于补充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费用。
2、适用于宁波市(是《物业管理条例》 刚刚颁布完成后,宁波市建委发的一个文件,应该在有效期内)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甬政发[2005]131号文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建综〔2006〕450号
(四)初期物业管理费缴交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开发项目建设总投资2‰的比例向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交纳初期物业管理费(为便于计算,多层房屋按地上建筑面积7元/平方米,中高层房屋按地上建筑面积9元/平方米,高层房屋按地上建筑面积11元/平方米计收),其中的30%应在招投标开始前交纳,其余70%在交付验收前交纳。
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签订后7日内将30%初期物业管理费划拨给物业管理企业,嗣后在房屋交付后按规定分批划拨。
3、《沈阳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1994年9月8日 沈政发第35号)中第五章 “住宅小区管理经费的来源和使用 ”中有明确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新建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向市住宅建设管理部门交纳住宅小区管理启动基金,该项基金计入建设成本,并及时划转到市房产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住宅小区管理启动基金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设专帐统一管理,统一安排使用。其中50%作为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启动经费,50%作为已交付使用住宅小区的管理启动经费。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公司按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0.5%的比例并以成本价,向管委会提供商服用房,产权归国家所有,拨用给小区管委会经营使用,其经营收入全部用于住宅小区管理。”
这是我找到的两条依据,其他地方的朋友请自行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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