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区物价局关于制定居住小区非机动车临时存放收费标准的通知
三月 24th, 2008
石价[2001]3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京价(收)〔1997〕第196号文件和《关于非机动车存车明码标价的试行规定》,为规范我区非机动车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应部分非机动车管理单位的申请,现就我区居住小区非机动车临时存放收费标准及服务要求一并通知如下:
收费标准
(一)普通自行车:自早8点至晚10点收费0.10元,晚10点至次日早8点收费0.20元;
(二)山地车(含变速车)、小三轮车、残疾人用车:自早8点至晚10点收费0.20元,晚10点至次日8点收费0.30元;
(三)大小摩托车(其它非机动车):自早8点至晚10点收费0.40元,晚10点至次日8点收费0.50元。
服务要求
(一)各存车处要严格执行上述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其它收费项目;
(二)必须在醒目位置按规定内容明码标价;
(三)实行挂牌存车收费。
以上价格执行时间为2001年7月20日,各存车处以前自行制定收费标准的一律废止,以本通知中规定的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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