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基本条件?
一个物业小区是否符合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条件,在北京可参照以下规定:京政办发〔2001〕91号文规定:“凡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入住率超过50%,或首户入住已满两年的新建居住小区,应组建业主委员会;1994年底前投入使用的老旧小区,房改售房率超过50%的,应组建业主委员会。”
二、成立业主大会的目的是什么?
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实现业主自治;二是通过建立业主大会,以及建立各种制度,使业主的资产及相关的公共物业实现保值并增值。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想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首先应该互相建立联系,并产生志愿者小组,以志愿者小组为核心,联系本小区十分之一以上的业主签名,发起成立业主大会的倡议。同时发信邀请区、县小区办和社区居委会指导自己小区成立业主大会。
●对于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申请,居委会不予支持时,社区内一定比例的业主可以向主管部门提请罢免居委会主任。
●当开发商或者前期物业管理公司阻挠业主大会的成立时,社区内一定比例的业主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强制成立业主大会。
●当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区、县小区办的指导监督下,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后向全体小区业主以书面形式公开宣布,并在居委会备案。 (全文…)
三月 24th, 2008
了解了《物业管理条例》和政府主管部门关于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后,就要考虑如何具体进行操作了。
第一步,在满足前面提到的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小区,想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首先应该互相建立联系,致信给区县小区办和街道办事处,要求他们尽快来小区指导成立业主大会。
第二步,虽然《物业管理条例》听取民意将草案中“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业主且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则中却又写上了:“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则干脆将《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业主大会告知居委会和建设部的业主代表、建设单位成立筹备组变成了“新建居住物业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包括乡镇人民政府,下同)、区县国土房管局指导监督下,由社区居委会、开发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业主代表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的权利就是这样被一步步瓜分、由主变次。
对有关部门的做法,不管我们怎么想,在这些政策改变之前我们不能等着政策改变,在街道办事处、区县国土房管局指导监督下组建由社区居委会、开发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业主代表组成的业主大会筹备组时,我们业主一定要积极参与,并争取在筹备组中占据多数,业主争取参加筹备组时可以自荐,也可以推荐,但被推荐的业主一定要自愿参与筹备工作,不要浪费业主的名额。 (全文…)
三月 24th,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