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三月 26th, 2008

北京:小区枯树倒下砸坏汽车 物业公司被判赔车主损失

一夜间,停放在小区内的3辆车被倒下的枯树砸坏,3名车主仅修车费就花去了5万多元由于无人承担赔偿责任,3名车主分别将小区物业公司、街道办事处、园林局和停车场管理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几方“分担”赔偿近日,丰台法院判决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7月30日晚上10点40分左右,王先生、芦先生和宗先生等3人居住的小区内,一棵枯死的大树倾倒,恰巧将他们的车砸坏其中,王先生花去修车费46556元,并且因车辆受损,带来直接经济损失12333元;芦先生和宗先生也分别花费1120元和4600元修车费王先生等3人认为,由于物业公司、街道办事处、园林局和停车场管理公司对小区的树木疏于管理,导致枯死树木倒下砸坏他们的车辆因此,要求几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丰台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负责管理小区,对小区的树木也负有管理维护之责,并且自称早在2005年就已发现该树存在问题,但此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终至大树发生倾倒的状况,因此应该承担5万多元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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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告嘉和丽园公寓物业管理不力获赔100元

    李敖之女李文所住的公寓突然停电后,她将小区物业公司及用电申请单位告上法院,索取停电3个小时内对她造成的损失1870余元。近日,市二中院终审改判两被告共同赔偿李文经济损失100元。

李文说,2005年8月15日中午,她所居住的朝阳区嘉和丽园公寓突然停电,约3小时后才恢复供电。她事后了解到,事故是由于小区用电的申请单位超负荷 用电,而小区物业公司又没有及时调整用电项目造成的。停电致使她额外支付了洗衣费、洗浴费、美发费等多种费用。因此,她起诉要求物业赔偿她的经济损失共计 1870余元,用电申请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开庭时,物业公司承认停电事实,并介绍,2005年供电部门与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签订用电负荷协议,约定负荷定额是1050kW。当天,供电部门突然通知物业,小区的用电负荷达到1133kW。当物业公司正在协商措施时,小区突然断电。因此,此次断电是意外。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文的诉讼请求后,李文不服,上诉到市二中院。

市二中院认为,用电申请单位未将导致小区居民用电会受控制的协议内容告知用电居民。因此,本次停电给包括李文在内的居民造成生活不便和损害,用电申请单 位应承担一定责任。而物业公司没有提前做好应对负荷调控的方案,在接到报警信号后采取的措施不力,因此,物业公司对当日嘉和丽园公寓停电也负有一定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两被告给付李文100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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