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自治亟须体制性支持
近日,南方都市报“聚焦业委会”系列报道揭示了业主与物管之间复杂的关系。业主与物管的矛盾由来已久,从目前表现出的舆论来看,多数意见主要集中在对不良物管的指责上,而缺少对深层次因素的探讨和对体制性原因的反思。因此,冲突一直在继续。
业主维权意识大于自治意识。因为长期的行政依赖症惯性,广大业主对自我权利漠视的 现象突出,因此,才导致普遍存在的投票率过低、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难以成立、成立后难以运作、物管公司代替业主行事等问题。通常的状况是业 主只有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才开始凸显业主意识,而在物管服务的整个过程中却选择逃避和放弃,维权动力大过自治意识。深圳景洲大厦业主委员会在对业主权利的代 表、业委会的组织运行和对物管服务的监督上可谓是个范本,这与业主代表邹家健大力动员业主、充分运用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业主权利的行动力有着直接关系。但深 圳毕竟只出了一个邹家健,如果业主人人都是邹家健,业委会的组织运行效率和效能将大大提高。
行业监管与业主自治在管理上存在一定冲突。业委会组织是一种典型的居民自治模 式,一些监管部门和基层组织往往过于强调监管,而忽略自治;行使监管,而忽略服务。监管部门更多的是管理代言人,因为行业部门化的特质,他们往往追求的是 行业问题的缺陷减少,而非简单的居民利益问题。在一些基础行政组织中,对业主自治还存在一定程度的防范心理。在现行的监管体系内缺乏与监管相对应的、具有 一定组织化的业主代言组织。在监管行为的实施上,出于组织的便利性,业委会的发起与组织常常由物管公司代为行事,这当然很难将物业公司利益与业主权利剥 离。以现行管理体制进行理论推演发现,在矛盾出现时,物管公司相对业主而言也许更容易获得行政性支持。
物业公司利益至上的原则是商业组织的一种天然心理和动力,不可能从物业组织的改良上寻找解决冲突的药方,现在的关键是要在体制源头的改进中激活业委会的权力。 (more…)
Add comment 四月 2nd,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