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非机动车停车管理标准
四月 9th, 2008
根据《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标准;此管理标准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残疾人专用车的停车管理也适用本管理标准。
(一)设置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须遵守的规定
1、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不得设在车行道范围内;
2、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应充分利用医院、商场、展览馆、影剧院和其他大中型公共建筑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并落实专人管理或委托存车服务机构管理;
3、不得违反《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第八条中的有关规定;
4、不得占压盲道;
5、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应及时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经同意后方可经营。
(二)公共停放区设施管理标准
1、设施包括:围栏、遮阳棚、管理房、停车架、收费或免费标志牌。
2、公共停放区包括:收费存车处、免费停放区。
(三)收费存车处
1、地面铺装平整,排水良好。
2、围栏完整、坚固、整齐,与环境景观协调,高度在1.0米以上。
3、必须具备“两牌”,即收费存车处标志牌、收费存车处公示牌;“两牌”为蓝底白字,标志牌设于存车处内出入一侧明显位置,公示牌设于存车处出入口一侧第一块围栏上;
4、昼夜存车处要按市统一规格设置管理房,管理房设在出入口一侧,要具备照明等条件。
5、有条件设置的遮阳棚要坚固实用,与环境景观协调。
(四)免费停放区
有标线或设置停车架,并设置非机动车免费停放区标志牌。标志牌为蓝底白字,免费停放区的设施由区市政管委负责按标准建设。并委托非机动车经营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五)非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标准
1、按规定设置设施、执行区,物价部门制定的存车处收费标准。
2、不允许私自扩大经营场地,转包、转让、超范围存车、超范围经营(冷饮、报纸等),不允许私自改变存车业务,将经营场地挪作他用。
3、遵章守法,依法经营,维护存车处内停车秩序,车辆码放整齐,有条件的存车点应按车型分类码放,落实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实现优质服务。
4、不允许将车锁在存车场内的大树上,不允许占压绿地。
5、收费存车处内车辆因管理不当造成损坏、丢失的,由负责该经营管理的单位按相关赔偿标准负责修理、赔偿。
6、不允许存车场内私搭乱建违章房屋及违章棚阁,不允许在管理房顶上堆放杂物。
7、做好停车场内的防火工作,严禁烟火,应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并及时更换;注意用电安全,禁止私搭电线、私装电器,明线开关设备不得暴露;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8、经营者负责清扫存车点及周边区域的卫生,及时清理杂物。定期擦拭存车设施,保持存车设施清洁。特别是重大节日期间,做到干净整齐。
(六)非机动车停车场管理人员服务标准
1、管理人员、收费人员要佩带统一证件,持证上岗,统一着装,接受管理部门检查和群众监督。
2、男同志不留长发、不蓄胡须,女同志不穿奇装异服。
3、存车管理人员要文明上岗,热情服务,注意使用文明用语,做到先存车后收费,主动为顾客提供服务。
4、存车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不允许乱收费、多收费,如有违犯,一经发现或由群众举报,核实后严肃处理。
5、带客到位,对顾客宣传拿好自己的物品,保证顾客车辆的安全。
(七)其它规定
1、大街、商店门前的零散停放车辆,由门前三包负责码放整齐,并随时接受执法部门检查;
2、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管理,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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