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是奥运之年,也是北京商用物业的一个发展良机。写字楼、商业地产、创意产业地产、工业地产蓬勃发展。
商用物业走向精细化
回眸我国的商用物业所走过的道路,可以用崎岖坎坷来形容。曾记否,改革开放之初商用物业或临建批零市场,尽管物业和场地简陋,但开创了新中国商用物业开发与经营的先河。
当到了80年代中后期,一些大中城市和区位集聚性特别强的地区,出现了商用物业的萌芽。不过没有目前的开发与销售的概念。但商用物业的本质特征——统一规划、商业建筑设计、专业物业管理与推广、出租经营,却一一具备,如北京西单国际大厦等。
我们继续随着时光进行追忆,商用物业从简单的手工作坊到现代化的写字楼,从集市到高档的购物中心。经过了改革的洗礼后,商用物业在进入21世纪迎来了自己的辉煌,中国商业地产进入细节时代。从项目的策划、营销到管理,无不向着精细化发展。
商用物业”水涨船高”
随 着时间变迁,商业、商务和地产发生了亲密接触,在这种零距离的接触下,商用物业地产进入了快速发展期。目前,除了国内大的地产商进行项目开发和经营外,国 外的资本运营商也纷纷投身这个市场,其中国外的投资机构更喜好这类型的项目,从商用物业的特征我们不难发现,商用物业是我国房地产业走向成熟的标志。而当 更多的曾经专注于住宅开发的房地产商转向商用物业后,这也充分证明了其专业性。如合生创展就把商用物业作为未来的战略发展重点。 (全文…)
四月 16th, 2008

业主共有财产的管理关系着社区和谐。竞报记者 王喜江/摄
北辰澜桥小区业主委员会是否引入“信托式”物业管理模式举棋不定,因其模式违背了目前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等多项法规,广受各方争议。近日法 律界专家和学者专门组织研讨会,就该模式是否符合目前的法律、法规进行研讨。专家、学者普遍认为,该模式只能用于物业管理的探讨,但应用于实际法律上还存 在诸多问题,尤其是混淆了信托和物业服务的实质功能。
“信托式”物业管理模式是引用《信托法》的原则和规则,编制了一份“物业管理权信托契约”,对业主财产进行保值、增值的物业管理新模式。
“信托式”物业管理模式设计人认为,《物权法》规定的业主对小区的共同管理权是物权,并以此为理论依据构建了“信托式”物业管理模式。而北京大学法学院 房地产法研究中心金锦萍博士却认为,《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 管理的权利”,因此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理论上也称为成员权)组成,三者缺一不可。
设计人 还认为,“物业管理权”就是《信托法》中规定的财产权。但是中国信托法协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起草人之一的张天民博士指出,在《物权法》、《信托 法》对相关的法律概念没有明确的解释之前,该模式的理论依据存在诸多疑问。金锦萍也强调,信托是一种处分行为,其最本质特征在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即这一 财产要独立于任何主体。所以作为信托财产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必须是可以转移和让渡的。而“物业管理权”不能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剥离出来,它不 可分割,不可单独转移,因此不能适用信托的规则,违背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要求。
(全文…)
四月 16th,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