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弹劾”业委会诉讼主体有争议

四月 17th, 2008

if(picResCount>0){ document.getElementById(”picres”).style.display=”block”; document.write(”
“); }    编辑同志:

我是朝阳区某小区的一名业主,前段时间我们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作出了一项有关地上车位的决定,但是该项决定作出之前我们很多业主并不知情,而且我们认为该项 决定有利于物业管理公司,而侵害了我们广大业主的利益。我们派代表与业主委员会沟通,提出应撤销该项决定。但业主委员会说该项决定已经生效,对所有业主具 有约束力,必须按规定执行。无奈之下,我们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有业主说现在物权法规定业主委员会已经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了,那我们还怎么起诉它?另外, 我们应该在什么时间内起诉?因此我们想请贵报客座律师给予指点和帮助。

读者:小张

小张:

你反映的问题在社区的房产物业管理中经常发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对此纠纷的解决办法,在2007年10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物权法》第78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示 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条明确了关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范围及效力限制问题。从中我们可知当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损害了业主合法权益 时,受侵害的业主是享有撤销权的,依法可通过起诉方式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项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决定。

但是《物权法》中确实没有明确规定 业主行使该项撤销权时的被告主体、业主请求撤销该决定的期限以及从何时开始计算期限和该期限的法律性质等问题,在实践中会给大家造成一些困惑。对此,本律 师认为:(一)对于被告主体问题,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及相关的一些司法解释来确定。在本纠纷中,业主委员会是作出该项有关业主权益的决 定的行为人,并且业主委员会是依照《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成立的业主自治管理团体,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成为诉讼主体的“其他组织”的基本条件, 可在法有明文规定下作为或参照“其他组织”参加诉讼,依法成为被告。(二)对于期限问题,因为《物权法》作为调整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属于民法的重要组 成部分,有关该种撤销权如何行使,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和民法通则意见中规定的请求撤销的期限为一年,自行为成立时起计算的精神;亦可参照《合同法》第 75条规定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等内容规定。对于如何确定业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被侵害,一般情况下,可以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公布、公示或传达等业主一般注意就能得知作为标准。(三)关于该撤销权行使期限法律性质问题,应该理解该期限为一个除斥期间 即一个不变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即不存在中止、中断延长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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