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节假日加班拿“四薪”

四月 17th, 2008

清明小长假刚过,五一小黄金周又将临近,由于今年劳动保障部门首次提出了“月计薪天数”的概念,因此关于节假日期间的加班问题又一次困扰了不少市 民。这些天又有不少人向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负责人询问,法定节假日期间应该付给员工的薪酬究竟是3倍还是4倍?相关负责人答复,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 班,除了应得的当日工资外,用人单位还须“额外”支付3倍加班费。这就是说,以往计算加班费时俗称的“法定节假日三薪”已经悄然变成“法定节假日四薪”。   按照今年新实行的工时制度,法定节假日已是带薪休假,在节假日期间员工照常享受工资待遇,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还应“额外”支付3倍的加班费。实际上加班的劳 动者拿到手的是4倍工资。假设劳动者日工资为10元,法定节假日当天加班1天,那么总共应该支付40元加班费。不过,用人单位无需单独付给员工40元钱, 只需另外支付30元,其余的10元钱已经在结算月工资的时候支付。

但平时日常性的加班延时和双休日的加班仍然按照以前的方法计算加班费,即月工资除以21.75,再除以8小时,换算出每小时工资,再按小时工资的150%、200%支付加班费。

Entry Filed under: 劳动合同法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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