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前的物业管理费应该由谁来承担
四月 22nd, 2008
问:我是2007年初跟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合同约定2007年10月份交房,后开发商通知我去办理交房手续,在验收过程中我发现房 子还没有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同时也存在一些小问题需要整改,因此我没有收房也没有办理相关手续。今年二月份整改完毕后,我去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拿钥匙办 理入住手续时物业公司却要我补交房屋整改这几个月的物业管理费。请问,我应该交纳这些费用吗?
答:你好!根据你的来信分析,该房屋整改这几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不应该由你承担,而是应该由开发建设单位来承担。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 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另《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 条规定:“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 纳。”从你的来信得知,虽然该房子在2007年10月份已经竣工,但该房子还没有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同时也存在质量问题需要整改,开发商不能按照合同约定 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你,你也没有办理相关的交房入住手续,因此该房子属于已竣工但因开发建设单位的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小区物 业管理公司对该物业交付前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应当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而不应该向你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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