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管理混乱业主拒交管理费 物管却逢告必赢

七月 30th, 2008

  法治话题   “半夜狗叫不停、周末休息时间楼上楼下不停地有人施工、动不动就停水停电!管理太乱了,能不能将物管换掉?”近日,位于海珠区赤岗北路 X景花园的业主张先生苦恼不已。张先生告诉记者,小区管理混乱,物管不到位,业主委员会又迟迟未能成立。“怎么办?难道我只能选择拒交管理费?”

张先生的问题在广州很普遍。时报记者调查了广州的一些小区,发现面对家中被盗得不到赔偿、小区乱停车没人管、收费高服务质量差等种种物管问题,拒交管理费已经成为业主维权的首选武器。

拒交管理费 业主屡输官司

但是,业主一旦以“拒交物业管理费”来表达不满,物管只要告上法院,业主大多会败诉。

比如,番禺丽江花园的刘先生等3名业主,因不满物管乱收费,从2005年起一直拒交管理费。2005年6月,物管把这些业主告上法院。官司打了好几年,历经两级法院的审理,到2007年底还是以业主终审败诉告终。

广东省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的贾施平律师告诉记者,业主拒交管理费的做法,在实际诉讼中,几乎没有胜算的可能,反倒会使业主处于被告的不利地位。一旦发生诉讼,业主既花时间又得多出钱,最后不但要补交所欠的管理费,还要再交滞纳金。

管理费,业主必须履行的义务

业主拒交管理费的原因看似有理,但还是一败再败,原因何在?

因为,只要物管有服务,业主就得交费。在法院看来,“物管收费”和“物管质量”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业主以对管理服务不满意为由拒缴物业管理费,实际上是混淆了业主和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

也就是说,物管收费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关系,只要物管提供了服务,业主就有义务按合同交费。如果业主认为物管混乱,业主有权更换物管,但必须经过代表全体业主利益的业委会出面才行。因为物管与业主的合同关系,并非与业主个人的合同关系,而是与全体业主的合同关系。

炒物管,业主难以实现的权利

炒掉不合格物管,似乎是业主应有的权利。但有数据显示,在广州3000多个小区中,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只有389个,占13%左右。这就意味着,87%的业主因为小区没有成立业委会,很难实现更换物管的权利。

“这是一个目前现实存在的尴尬问题,一方面不少业主想炒掉管理混乱的物业公司,另一方面则是炒物管所必须的业委会却一直无法成立”,贾施平说。

对此,贾施平认为,这一现实中的法律空白,对业主确实不公平。而且长期这样下去,业主的种种权益难以保证。

比方说,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位,根据《物权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这类停车位的收益应属于全体业主。但由于很多小区没有业委会,这些停 车收费无形中落到了物管口袋。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比如电梯里的广告,收益应属于业主共有,但也往往被物管拿走,如果有业委会,物管不返还,可以通过诉讼 方式要回,但没有业委会,业主们就只能干着急了。

呼吁:授予业主个人诉讼权利

“那怎么办?难道我们就要一直给这些不合格的物业管理公司交管理费吗?”业主张先生问出了广大业主的心声。

贾施平律师认为,其实国家应该有一个变通的方法,比如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在未成立业委会的情况下,授予小区业主以个人、或以部分业主为诉讼代表的方式,将不合格的物管告上法院。

中国政法大学的房地产法教授符启林对此表示赞同。他还指出,可以通过向全国人大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上书的方式,建议出台相关立法或司法解释。

Entry Filed under: 物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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