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八月 18th, 2008

称退费遭刁难 状告物业讨“顺气费”

称在办理车位退费事宜时,遭到小区物业公司职员刘某的刁难,家住左安门的许小姐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000元。

记者上午获悉,在物业公司当庭表示道歉的基础上,丰台法院判决驳回了许小姐的诉讼请求。

今年3月3日上午10时许,许小姐到其住宅小区的物业公司办理停车管理费退费事宜。物业公司的财务人员刘某为其开具发票后,许小姐发现发票有误,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随后,刘某在从许小姐处取回发票时,其指甲将许小姐的左手腕划伤。许小姐当日到北京某医院就诊,诊断为:“右手掌、左手腕软组织损伤。”同日,北京某检验鉴定所出具的鉴定认为许小姐的损伤程度为“不构成轻微伤”。

许小姐认为,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全心全意为业主服务,事件发生后,她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是合理合法的,但她的合理要求却遭到了无理拒绝。

物业公司辩称,许小姐所说遭到百般刁难不成立,刘某只是无意碰了她手一下。这个事件不是恶意的,并当庭表示歉意,且说了声对不起。

法院审理后认为,鉴于刘某系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故物业公司对其在行使职务过程中,造成许小姐手部受伤的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

庭审中,物业公司当庭向许小姐做出道歉,许小姐亦表示接受。因刘某的侵权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现许小姐要求物业公司、刘某赔偿精神损失费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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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健身器材受损不修 多处暗藏”伤身”隐患


一名小女孩正在攀爬户外健身器材,既危险又容易对器材造成损坏


在海珠广场,户外健身器材的使用指示板已经被人砸坏

北京奥运的来临,使全民健身活动日益火爆, 广州市各个社区免费设置的双人腹肌板、腰臂按摩器、压腿器等户外健身器材,正日益成为市民日常锻炼身体的好帮手。然而,近日时报记者走访城内多个户外健身 设施发现,许多健身器材由于日晒雨淋、老化、缺乏有效监督管理维护等原因,存在的安全隐患令人担忧。对此,有市民建议建立举报监督机制,效仿北京等地对健 身器材实行“属地化”有效管理,提高全民健身的硬件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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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权转移,物业管理公司该向谁讨费?

    张帅(匿名)

在 某一住宅小区购买了一套高级住宅。因为他是位生意人,所以将住宅作抵押向某银行进行了贷款。银行为了确保贷款回收,将该套房进行了诉讼保全措施。张先生由 于生意上的不成功,停止了向物业公司交付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认为张先生的房子在,暂时不交物业管理费也没什么大的关系,只要房子在,不怕业主不交 费。
    由于张先生没有及时返还银行的贷款,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长时间的诉讼,法院判决将张先生的房子进行拍卖,拍卖结果银行竟买成功。于是,该套房子易主。该银行又将该套房通过房地产中介代理机构转让给了胡女士。
    这时,物业管理公司决定正式追讨该房所欠的物业管理费。结果,银行拒付,胡女士也拒付过户前的物业管理费,张先生又不知去向,致使该房所欠的物业管理费一直没能收缴。
分析:

1、物业管理公司该向谁追讨该房的物业管理费?
2
、物业管理公司的做法有什么缺陷?该怎样做才是正确的?

答:

1、物业管理公司应该向原业主张先生追讨物业管理费。
2
、在本案例中,物业管理公司混淆了物业管理法律关系。
3
、 物业管理公司在发现张先生未支付物业管理费时,首先应当直接要求张先生履行其义务,而不是去消极等待。因为房产是不会也不可能承担应当由法律关系中的主体 承担的义务的;其次,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根据其与张先生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去诉诸法律,以法律的强制力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不采取上述两个措施,物 业管理公司就会坐失良机。因为当张先生的房产随着主体的变更而易主,新的主体尚未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任何协议,所以在法律上新业主不会也不可能继续履行张 先生(原业主)的义务,虽然房产还是原来的房产,但房产的主人已经变更,即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已变更,而房产本身已变成新的法律关系的客体,这一 新的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不可能为老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承担任何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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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物业处公示判决书催讨欠费 业主称此举侵犯隐私

  五凤兰庭的业主韩女士与小区物业管理处发生矛盾而拒交物业费,物业管理处将她告上法庭并胜诉。物业处工作人员将判决书复印后张贴在小区公示栏里,韩女士质疑物业侵犯了她的隐私。

17日上午,经过双方协商,五凤兰庭物业管理处将判决书从公示栏里撤下。

拖欠物业费业主败诉

韩女士家住鼓楼区丞相路五凤兰庭8期64号楼,去年初,韩女士认为同住一栋楼的业主在装修时野蛮施工造成她房屋的损坏,因此她找到小区物业管理处,要求 物业人员制止那名业主的行为。但物业人员告诉韩女士,即使那名业主是违法装修,他们也只能规劝业主,要制止则需要执法部门出面。

韩女士对物业管理处的回复不满,认为物业部门没有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因此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

到去年11月份,韩女士共欠下2000多元物业管理费,五凤兰庭物业管理处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韩女士缴纳拖欠的物业管理费。

当年12月,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五凤兰庭物业管理处胜诉,韩女士不服,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年8月11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公示判决书引业主质疑

8月15日下午,韩女士从家里外出办事,在经过小区门前的公示栏时发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自己败诉的判决书复印件被张贴在里面。

“判决书里有我的姓名、详细的住址、出生日期和其他一些个人资料,物业管理处没有经过我的同意就张贴在公示栏里,我觉得侵犯了我的隐私,即使双方有纠纷也不能这么做。”韩女士说。

16日下午,记者来到五凤兰庭小区8期,这份民事判决书的复印件被人用塑料胶布贴在公示栏里,判决书上介绍了双方当事人的一些个人资料。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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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告业委会首案原告获胜

认为业委会作出的业主大会决议有失公正,并虚假统计业主大会表决票权数,万通新世界广场的业主王女士将业委会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业主大会决议。近 日,西城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万通新世界广场业委会的决议。这是去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物权法》以来,本市业主告业委会要求撤销业主大会决议的首案。
去年8月16日,万通新世界广场业委会向业主发出公开信,提出业委会召开临时会议,经讨论形成相关决议,主要内容包括总结业主大会投票情况,增选1名业委 会委员,以及与物业公司约定的管理费等。针对所列议题,业委会召开全体业主大会进行表决,并授权委托物业公司配合完成具体操作工作。

王女士说,物业公司将万通新世界广场第25层的万通房地产公司的千余平方米面积计算成4.8万余平方米的票权,且决议涉及物业公司的利益,委托物业公司操作有失公正。她认为,业主大会决议虚假统计表决权票数,使损害业主利益的决议得以通过,要求法院撤销该决议。

 庭审中,万通新世界广场业委会代理人说,业主大会的召开及所作决议针对全体业主,并非只针对王女士。决议内容关乎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是否撤销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王女士作为单个业主,无权单独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业委会未提供该万通房地产公司所有面积的权属证明,而此面积的统计直接关系到投票权是否达到法定要求比例。法院据此认为,王女士要求撤销万通新世界广场业委会决议的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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