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退费遭刁难 状告物业讨“顺气费”
八月 18th, 2008
称在办理车位退费事宜时,遭到小区物业公司职员刘某的刁难,家住左安门的许小姐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000元。
记者上午获悉,在物业公司当庭表示道歉的基础上,丰台法院判决驳回了许小姐的诉讼请求。
今年3月3日上午10时许,许小姐到其住宅小区的物业公司办理停车管理费退费事宜。物业公司的财务人员刘某为其开具发票后,许小姐发现发票有误,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随后,刘某在从许小姐处取回发票时,其指甲将许小姐的左手腕划伤。许小姐当日到北京某医院就诊,诊断为:“右手掌、左手腕软组织损伤。”同日,北京某检验鉴定所出具的鉴定认为许小姐的损伤程度为“不构成轻微伤”。
许小姐认为,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全心全意为业主服务,事件发生后,她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是合理合法的,但她的合理要求却遭到了无理拒绝。
物业公司辩称,许小姐所说遭到百般刁难不成立,刘某只是无意碰了她手一下。这个事件不是恶意的,并当庭表示歉意,且说了声对不起。
法院审理后认为,鉴于刘某系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故物业公司对其在行使职务过程中,造成许小姐手部受伤的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
庭审中,物业公司当庭向许小姐做出道歉,许小姐亦表示接受。因刘某的侵权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现许小姐要求物业公司、刘某赔偿精神损失费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ntry Filed under: 物业新闻
Leave a Comment
Some HTML allowed:
<a href="" title=""> <abbr title=""> <acronym title=""> <b> <blockquote cite=""> <cite> <code> <del datetime=""> <em> <i> <q cite=""> <strike> <strong>
Trackback this post | Subscribe to the comments via RSS Fe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