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八月 28th, 2008

房屋测量规范

2000-02-22发布 2000-08-01实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7986-2000

第一单元:房产测量规定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产测量。

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2260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69621986

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GB/T1798622000

第二单元:房产图图式CH10031995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

3、房产面积测算

3.1 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

3·1·1 面积测算

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分为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3·1·2 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3·1·3 房屋的使用面积

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3·1·4 房屋的产权面积

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3·1·5 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1·6 面积测算的要求

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卷尺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至001㎡。

3·2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有关规定

3·2·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a)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b)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c)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d)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e) 房屋在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只计算。

f)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g)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a) 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b) 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c)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d) 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e) 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f) 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g) 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h) 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3.2.2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a)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b) 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c) 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d) 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e) 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2.3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a) 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b) 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c) 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d) 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e)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f) 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g) 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h) 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i) 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j) 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3.3用地面积测算

3.3.1 用地面积测算的范围用地面积以丘为单位进行测算,包括房屋占地面积、其他用途的土地面积测算,各项地类面积的测算。

3.3.2下列土地不计入用地面积:

a) 无明确使用权属的冷巷、巷道或间隙地。

b) 市政管辖的道路、街道、巷道等公共用地。

c) 公共使用的河涌、水沟、排污沟。

d) 已征用、划拨或者属于原房地产证记载范围,经规划部门核定需要作市政建设的用地。

e) 其他按规定不计入用地的面积。

3.3.3 用地面积测算的方法用地面积测算可采用坐标解析计算、实地量距计算和图解计算等方法。

3.4 面积测算的方法与精度要求

3.4.1坐标解析法

A)根据界址点坐标成果表上数据,按下式计算面积。

1nS=Xi(Yi+1—Yi-1)……………………………(18

2i=11nS=Yi(Xi-1—Xi+1)……………………………(19

2i=1

式中:

S——面积,㎡;

Xi——界址点的纵坐标,m

Yi——界址点的横坐标,m

n——界址点个数i————界址点序号,按顺时针方向顺编。

B)面积中误差按下式计算。

1nms=±mj8D2i-1,i+1i=1…………………………(20

式中:

ms——面积中误差,㎡;

mj——相应等级界址点规定的点位中误差,m

Di-1,i+1——多边形中对角线长度,m

3·4·2 实地量距法

A)规则图形,可根据实地丈量的边长直接计算面积;不规则图形,将其分割成简单的几何图形,然后分别计算面积。

B)面积误差按3·2·6规定计算,其精度等级的使用范围,由各城市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

3·4·3 图解法图上量算面积,可选用求积仪法、几何图形法等方法。图上面积测算均应独立进行两面次。两次量算面积较差不得超过下式规定:

S=±00003MS…………………………………..………(21

式中:

S——两次量面积较差,㎡;

S——所量算面积,㎡;

分母。

使用图解法量算面积时,图形面积不应小于5cm2。图上量距应量至02mm

4、变更测量

4·1 一般规定

4·1·1 变更测量的分类变更测量分为现状变更和权属变更测量。

4·1·2 现状变更测量内容

A)房屋的新建、拆迁、改建、扩建、房屋建筑结构、层数的变化;

B)房屋的损坏与灭失,包括全部拆除或部分拆除、倒塌和烧毁;

C)围墙、栅栏、篱笆、铁丝网等围护物以及房屋附属设施的变化;

D)道路、广场、河流的拓宽、改造,河、湖、沟渠、水塘等边界的变化;

E)地名、门牌号的更改;F)房屋及其用地分类面积增减变化。

附录B(提示的附录)成套的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共有共用面积分摊

B1 成套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

B1·1 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B1·2 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a) 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b) 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c) 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d) 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B1·3 套内墙体面积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B1·4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按8·2的规定计算。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全部计算建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B2 共有共用面积的处理和分摊公式

B2·1 共有共用面积的内容共有共用面积包括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共用的房屋用地面积。

B2·2 共有共用面积的处理原则

a) 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b) 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

B2·3 共有共用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按相关建筑面积进行共有或共用面积分摊,按下式计算:

δSi=K·Si∑δSiK=Si

式中:

K——为面积的分摊系数;

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

δ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

∑δSi——为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总和,㎡;

Si——为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建筑面积总和,㎡;

B3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

B3·1 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共有面积的内容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B3·2 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整幢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建筑物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幢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积。

B3·3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a) 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住宅楼以幢为单元,依照B2的方法和计算公式,根据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求得各套房屋分摊所得的共有建筑分摊面积。

b) 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首先根据住宅和商业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全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和商业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然后住宅和商业部分将所得的分摊面积再各自进行分摊。住宅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住宅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依照B2的方法和公式,按各套的建筑面积分摊计算各套房屋的分摊面积。商业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层套内的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层,作为各层共有建筑面积的一部分,加至各层的共有建筑面积中,得到各层总的共有建筑面积,然后再根据层内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至各套,求出各套房屋分摊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积。

c) 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按照各自的功能,参照商住楼的分摊计算方法进行分摊。


Add comment 八月 28th, 2008

单位不满工伤认定告劳保局

员工张某乘坐“黑车”上班时遭遇车祸死亡,后被朝阳区劳动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因不满此认定,张某所属的公司将劳保局诉至法院。近日,市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了该公司的诉求。 张某从2006年12月开始到广州市欧斯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协议,公司也未给他缴纳工伤保险。去年7月25日,张某因公从外地出差回来。次日早5点,他从其住所密云县高岭镇高岭村乘小型客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去年10月31日,经张某的妻子申请,朝阳区劳保局认定张某构成工伤。

张某所在公司随后将劳保局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此认定结论。理由是,根据公司的《考勤管理规定》,张某从外地出差回来的第二天应该休息,此期间出现交通事 故,不应认定为工伤;张某的经常居住地为朝阳区,其上下班途中应指从朝阳区到工作单位的路途,事发地点不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另外,张某乘坐的是没有运营资格的“黑车”,此事故应由他自己负责。

二中院认为,被告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考勤管理规定》已向员工公示,因此该规定不能否定张某于事发当天去上班的事实。同时,“上下班途中”不应被过于机 械地理解,要参照路途的方向、距离的远近及时间因素等综合判断。此外,我国的工伤保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乘坐“黑车”并不构成张某应认定为工伤的障 碍。据此,法院终审维持了劳保局的工伤认定结论。


Add comment 八月 28th, 2008

津宇阳公寓物业管理用房惹纠纷 公摊面积怎算

“就在我们小区一期的4、5号楼之间,有两间房子,面积很大、位置又那么显眼,不像是住宅。可那么大的两间房子是做什么用的呢?这些面积是不是要公摊给我们这些业主呢?人们常说房屋公摊,究竟该摊些什么呢?”宇阳公寓(查看地图)的张女士对此一直疑惑不解。  ●业主:“神秘”房子惹纠纷

8月11日,记者来到河北区宇阳公寓。进入小区后,4号楼一层的侧迎面出现了一个铁门,门上挂了3把锁,但由于屋内有人,门虚掩着。推 开大门,大约40多平方米的一个空间,室内很暗,只点了一个9瓦左右的灯泡,里面放置了一些电缆和机器。在屋内的拐角处有一个小门,推开小门,大约有30 平方米左右。透过室内一扇仅有的窗户,记者看到,这里正对小区的车库,从这个角度可以把整个小区的环境一览无遗。由此推断这应该是用于做保安室的房子。

由于在这间屋子里始终没有看到负责人,于是记者向周围的群众进行了解。业主王大爷告诉记者,这间屋子空置了很长时间,业主委员会几次协 调希望能将房子要回来但是都没有成功。张大爷说:“小区到现在入住都5、6年了,这房子一直没有说法。它最早是开发商从我们这里暂借的,我觉得这间房子应 该是我们业主的。但是现在他们这里也没有人来,物业又在小区正门重新盖了间亭子,这个应该退还给我们才对。我们业主委员想用这里做一个活动中心,几次和他 们交涉,他们都不同意。”

张女士告诉记者:“关于这两间房子,我们已经和物业扯皮很久了。如果他们确实用于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使用,我们也没有意见,可是现在事 实很明显不是那么回事。房子里面成了物业公司的仓库,而我们业主的权利根本无法保障。原先我们买房子的时候,开发商承诺我们社区里会设有活动室,可是现在 我们想将他们废弃的房子要过来用于活动他们都不同意。这明明是属于我们业主的房子,他们为什么不退还给我们?”

●物业:物业用房业主无权讨要

随后,记者走访了宇阳公寓的物业。从物业公司了解到,这几间房是小区以后的物业用房。因为现在各项配置设施还未到位,开发商还在与新的 物业公司协商,所以短期内物业公司还无法搬到这里。一位工作人员介绍:“这几间房子是新物业公司的管理用房,并不是我们私自侵占了业主的房子。以前物业公 司不合作了,现在开发商还在和新的物业进行协商。等到他们谈妥之后,物业公司会搬到这里办公,以后居民的物业、采暖等问题都将在这解决。”

对于小区正门的新盖亭子,该工作人员解释说:“那个保安亭只是保安的地方,并不是物业公司的全部,物业其它的办公人员不可能在那里办 公。这两间房子是开发商当初专门留下来给物业做办公用途的,物业公司没进来,并不代表他们的房子就可以随便交给别人。业主委员会讨要这间房子没有道理。本 来,这两间房面积不会计入业主的公摊面积。”

●律师说法:物业用房属业主共有

“物业用房属于业主共同拥有。”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东光表示,“为整个小区服务的物业管理用房不应由业主分摊物业管理用房。按照规定 所有建筑的千分之三,所有权属于业主共有。归属权不是开发商说了算。无论这两间房子是否计入公摊面积,开发商也无权占有物业管理用房。对于张女士提出的其 它公摊计算方法,具体的分摊项目在合同中一般都有规定。”

记者了解到,宇阳公寓的购房合同上,没有写明具体的分摊项目,即是在附件中也没有相关的内容。

那么,在合同中没有规定公摊内容,在法律上应如何界定呢?

天津锐特律师事务所的沈律师认为:“公摊面积的构成即使在附件中没有具体规定,但仍然有效,并不是开发商说了算。因为关于公摊面积的构成在《房产测量规范》中是有规定的,公摊面积的大小是由专业房屋测量机构确定的,开发商没有权利增减。”

●物业协会:公摊的计算另有明确规定

河北区物业管理协会负责人表示,开发商无权占用小区的两间房。同时,针对张女士提出的关于公摊面积如何确定的问题。物业协会负责人告诉 记者2000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对公摊做出了明确规定,张女士可以根据规定看看自己是否为不计入公摊面积的部分“买单”。一 般而言,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1、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水泵房、消防通道、交 (配)电室、值班警卫室,以及为整幢楼服务的公共用房、物业管理用房、专用设备用房等;2、每套房子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为墙体面积水平投 影面积的一半。”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同时,该规范也规定了有些面积是不应计入公摊面积的,如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 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如果,张女士所住的宇阳公寓的这几 间房子是作为以后小区的整体物业管理用房的话,那么按照规定,这几间房子不能计入业主的公摊面积。”

温馨提示:公摊认知两大误区

误区一

公摊系数=单套公摊面积/单套建筑面积。而实际上应是:公摊系数=共有建筑面积/所有套内建筑面积之和。2002年4月,建设部颁布的 《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了公摊面积的计算办法。公摊面积的计算方法是:每户分摊的公用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每户套内建筑面积。

误区二

公摊越小越好。很多购房者认为公摊的大小,直接关乎自己所买房子是否实惠,因此对公摊数特别敏感。公摊面积过大,房屋性价比降低;公摊 面积过小,则居住舒适度降低。事实上,1梯多户、楼道宽度狭窄及入户大厅的狭小都会给业主造成压抑的感觉,影响房屋的舒适度。购房者应在舒适度与性价比间 寻求一个平衡的尺度,才是对公摊的正确判断。


Add comment 八月 28th, 2008

北京:物业“收费难”起诉开发商

因未按时办房产证开发商免除业主供暖费

丰台区益辰欣园小区开发商承诺,房产证办妥之前可免除业主的供暖费。开发商履约后却导致物业利益受损,遭物业起诉索赔。记者昨日获悉,丰台法院已受理此案。

益辰欣园小区物业公司诉称,2003年3月,薛女士在该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2004年,开发商与物业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由其全面接管小区的物业管理,包括向业主收取供暖费等。

2004年至2007年间,因薛女士一直没交纳供暖费,物业于去年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时,薛女士当庭出示了开发商给她的书面承诺,称由于房产证暂时无法办理,在此期间,免除薛女士住房发生的物业费、供暖费和电梯费等,直到产权证办下来为止。

最终,法院驳回了物业的诉求,认为开发商书面承诺免除了业主的费用,其与物业公司签署《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时,就不包括向薛女士收取供暖费的内容。

物业公司认为,开发商在签署《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时,应当告知其对薛女士的承诺,并就供暖费的承担达成合意,否则在物业不知情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开发商承担。随后,物业起诉开发商,要求其支付薛女士未交纳的供暖费、滞纳金等共计17563.92元。

昨天,益辰欣园小区开发商一名工作人员在电话中表示,他还不知道物业起诉一事。他说,关于给薛女士的免费承诺,是开发商以前的员工所做的工作,他对此不是很清楚。但他表示近期会和物业相关人员进行沟通。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Add comment 八月 28th, 2008


日历

八月 2008
« 七   九 »
 123
45678910
11121314151617
18192021222324
25262728293031

最新日志

链接表

分类目录

RSS 物业管理 - Google

RSS 物业管理--baidu

RSS 北京物业管理

文章

订阅

feedsky
抓虾
pageflakes
Rojo
狗狗
google reader
bloglines
my yahoo
newsgator
netvibes
鲜果

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