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导业主招标聘请物管
十一月 9th, 2008
在《条例》中,对物业企业的选择,提出“提倡业主通过招标的形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需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审议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充分听取业主意见。业主要换物业,需在双方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3个月,选聘好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同样,物业服务企业届满“撤”了,也得提前3个月告知业委会。
物管变“保姆”
向心执解读说,物业公司被定位为“业主保姆”。新《条例》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和物业之间的关系从管理变为服务,发生了根本性转变。
向心执说称呼上的改变,也意味着新的 《物业管理条例》更强调业主自治管理和物业服务。
另外,修改后的《条例》明确规定由原来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单一管理变成现在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多元化的管理,突出了基层管理,对业主、物业公司的指导更直接,实际操作性更强。
不配物业用房 最高罚50万
《条例》在第六章,专门明确法律责任。一共有16条规定,涉及罚款。
最高的经济处罚是50万元:建设单位在管理区域内,不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按房屋总建筑面积的3%~5%比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无偿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的一部分,为业主委员会用房。
挪用大修基金可处2倍罚款
《条例(修订)》还设置了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法律责任。比如,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逾期仍不改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大修基金的,除了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可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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