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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公司以员工严重违反规定为由将其解聘并无不妥

法院宣判后,姜甜的代理律师在签字领取判决书。
2006年10月,来自香港的姜甜(化名)与日立数据系统(中国)公司(以下简称日立数据)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今年3月11日,这份被很多人认为具有“铁饭碗”性质的合同被“固定”了期限,姜甜接到了日立数据的一纸解聘通知书。
对此深感委屈的姜甜将日立数据告上法庭,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6月5日,此案在东城法院开庭,成为北京首例被审理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被解雇案。
昨天上午,东城法院宣判姜甜败诉,驳回了她的请求。法院认为日立数据公司以姜甜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宣判
昨天法院宣判时,姜甜没有出庭。姜甜的代理律师刘昊斌说,“她不敢面对这一时刻,有点患得患失。她怕万一败诉,一时接受不了,需要缓冲一下。”
2005 年,姜甜入职日立数据,第二年10月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务是商务经理。2007年起其年基本工资为40.7万元,目标奖金为4.7万元。今 年3月,公司与姜甜解除劳动合同。姜甜认为,日立数据是在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情况下突然解除劳动合同的。
日立数据在6月5日庭审中称:姜甜的工作范围包括数据录入,但她在该项工作中经常出错,因此同事发邮件提醒她注意准确性。随后,姜甜给相关负责人发邮件,表示停止数据录入工作并多次拒绝参加PIP(职业培训提升计划)。至今年3月,因姜甜拒绝录入工作已2个多月,公司不得不另行招人填补空缺。据此,公司才与姜甜解除了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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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 16th, 2008
王先生与公司签 订了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试用期结束又工作了一个月后,王先生被公司“解聘”。王先生要求公司支付自己这一个月的工资和劳动补偿金, 获得仲裁部门支持。公司不满裁决,提起诉讼。昨天,东城法院审理此案,判决公司支付王先生工资及补偿金1.8万余元。
去 年6月6日,31岁的王先生与雅柏(北京)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称雅柏公司)签订《试用期协议书》,任部门经理,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每月6000 元。试用期满,雅柏公司未解聘王先生,双方也未签订劳动合同。9月24日,雅柏公司口头通知王先生被解聘,10月10日王先生离职。 王先生认为,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应予补偿。协商无果后,他向仲裁委申诉。去年12月5日,仲裁委作出裁决,雅柏公司支付王先生自去年9月至去年10月10日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等经济补偿金。
雅 柏公司对裁决结果不满,向法院提起诉讼。代理人称,王先生在试用期内没有完成考核,且不接受岗位调整。公司解聘他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付补偿金。代理人还 称,王先生于9月24日后滞留公司,是个人行为,不应支付报酬。对此,王先生的代理人予以否认,称王先生是因办理交接手续才延迟离职。
法院审理后,判决雅柏公司支付王先生自去年9月至去年10月10日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1.8万余元。
■法官解读
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
法 官说,依据相关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 超过6个月。本案中,雅柏公司与王先生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签订了试用期限为3个月的《试用期协议书》,故法院认定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以上。公司单方 解除合同,应依法向王先生支付补偿金。
七月 8th, 2008
清明小长假刚过,五一小黄金周又将临近,由于今年劳动保障部门首次提出了“月计薪天数”的概念,因此关于节假日期间的加班问题又一次困扰了不少市 民。这些天又有不少人向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负责人询问,法定节假日期间应该付给员工的薪酬究竟是3倍还是4倍?相关负责人答复,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 班,除了应得的当日工资外,用人单位还须“额外”支付3倍加班费。这就是说,以往计算加班费时俗称的“法定节假日三薪”已经悄然变成“法定节假日四薪”。 按照今年新实行的工时制度,法定节假日已是带薪休假,在节假日期间员工照常享受工资待遇,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还应“额外”支付3倍的加班费。实际上加班的劳 动者拿到手的是4倍工资。假设劳动者日工资为10元,法定节假日当天加班1天,那么总共应该支付40元加班费。不过,用人单位无需单独付给员工40元钱, 只需另外支付30元,其余的10元钱已经在结算月工资的时候支付。
但平时日常性的加班延时和双休日的加班仍然按照以前的方法计算加班费,即月工资除以21.75,再除以8小时,换算出每小时工资,再按小时工资的150%、200%支付加班费。
四月 17th, 2008
“每天工作8小时以上,实行每周6天工作制,法定节假日不休息。”智威服饰(罗定)有限公司导购、领班、店长等11人以此为由状告东家,索要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今天上午,此案在东城法院开庭审理。据有关专家分析,劳动争议案件将面临“井喷”。
劳动争议
从店长到导购集体起诉
原告刘先生等11名员工分别在智威阿瑟斯专卖店任导购、领班、店长等职务。11名员工起诉称,自入职以来,所有法定节假日均正常上班,但加班工资却未按照 国家标准给付。而且公司拒不支付延长劳动时间的报酬。同时,公司实行每周6天工作制,每天工作8小时以上,却从未支付加班费。
这11名员工曾提起劳动仲裁,但劳动仲裁委没有全部支持他们的仲裁请求,只裁定智威公司支付员工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及25%的经济补偿金。于是11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智威公司给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和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
法庭上,智威公司不同意支付休息日加班费,辩称公司没有考勤规定,对于店里工作时间安排,员工是否加班,公司也不清楚。而且,公司每月将员工的工资以店铺为单位统一发放到店长的银行账户,由店长发放员工工资,公司没有工资台账、工资表。
记者了解到,智威公司与员工间的加班费纠纷,仅在东城法院就受理多起。本周在东城法院,智威公司还将与其在西单一店的4名销售人员因劳资纠纷对簿公堂。智 威公司起诉4名员工长期故意私自提早闭店,工作中消极怠工,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智威公司要求解除与4名员工的劳动关系,并要求4名员工赔偿公司损 失58万余元。而4名员工否认消极怠工,认为公司没有关、闭店时间规定,并且指责公司没有支付加班工资。劳动仲裁委部分支持了员工们的申诉请求。 (more…)
四月 14th,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