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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2年6月20日
【实施日期】 2002年9月1日
【时效性】 有效
【法规正文】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保护非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残疾人专用车的停车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地建设、经营的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房管、公安交通、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停车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政管理、市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全文…)
四月 9th, 2008
房屋及其设备小修服务标准(试行)
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号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试行《房屋及其设备小修服务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屋管理单位:
为了提高房屋及设备的小修服务质量,增强管修人员小修质量意识,推行小修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房屋及其设备小修服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将《标准》发给你们,并按以下要求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应组织房管、修缮、物业等管修人员认真学习《标准》,熟练掌握房屋及其设备小修服务的内容、质量标准及时限要求。
二、各管房单位的房管、修缮人员通过贯彻《标准》要进一步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和敬业爱岗精神;通过执行《标准》进行一次服务技能的练兵,达到小修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
三、执行本标准所发生的费用,应从向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收取的普通公有住宅租金或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中支出,公共部位的小修费用应从房屋公共部分的维修费及委托管理费中列支,除因使用不当造成非正常损坏及本市另有规定外,不应向使用人收取费用。
四、本标准于98年9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八日
房屋及其设备小修服务标准(试行)
(全文…)
四月 9th, 2008
京政管字〔2006〕133号
天管委、西站管委,各区、县市政管委,市垃圾渣土管理处:
公厕服务管理是城市公共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和服务提供者为市民提供的一种公共服务产品。根据岐山市长、吉林副市长关于公厕重在管理的指示精神,为进 一步规范公厕的管理和服务,提高效率和质量,更好地满足市民对公厕的多种需求,不断提高公厕管理水平,我委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 定,特制定《公厕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ΟΟ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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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 9th, 2008
根据2002年11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2号令修改
第一条为了保证降雪天气以及降雪后车辆、行人通行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和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扫雪铲冰工作的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
市气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供雪情及天气预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疏导道路交通,并保障除雪作业车辆和公共交通车辆通行。
第三条遇降雪天气,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责任地段的扫雪铲冰工作。
居民居住地区,包括胡同、街巷、住宅小区等,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居民做好扫雪铲冰工作。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第四条昼间降雪的,单位、个人以及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随时清扫。夜间降雪的,主要道路的冰雪,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在次日7∶30时前清扫 干净;其他责任地段的冰雪,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次日10时前清扫干净。清除的冰雪,应当整齐堆放在不妨碍交通的向阳处所,保证责任地段内车辆和行人安全通 行。含有融雪剂的冰雪不得堆放在树坑和绿地内。
第五条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对主要道路除雪时,应当使用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融雪剂产品除雪,防止车辆在主要道路上因冰雪打滑形成堵塞,并协助责任地段的单位做好扫雪铲冰工作,及时清运清除冰雪,维护市容环境整洁。
第六条未按照规定完成责任地段扫雪铲冰工作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改正,并处责任单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月 9th, 2008
****临时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一、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管理有序、安全舒适、环境宜人、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项目实际,制订本规约。
二、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
三、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将本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第一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由第一买受人对本规约的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其效力及于此后的物业买受人。
四、若本规约的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一部分 物业基本情况
(应与买卖合同内容一致)
五、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座落位置: 。
物业类型: 。
建筑面积: 。
物业区域四至: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六、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位于: ,建筑面积为: 。
七、物业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资质等级及资质证书编号: 。
注册地址: 。
邮编: 。
联系电话: 。
第二部分 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八、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接受物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二)参与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
(三)监督前期物业服务机构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对本物业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全文…)
三月 28th,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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