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s filed under '案例分析'

小区内的垃圾废品都归保洁员所有吗

厦门一个小区的保洁员黄莲珠(简称阿珠)认为她拥有小区内的“垃圾专拾权”,因而与外来拾荒者林小贞(简称阿贞)发生冲突,双方扭打在一起,阿贞受伤了,从而引发了厦门首起因“垃圾专拾权”纠纷的官司。近日,法院对这起因“垃圾专拾权”引起的人身损害案进行宣判,保洁员维护“垃圾专拾权”打伤拾荒者,被判赔近3万元,保洁员的雇主厦门市住总物业管理公司(简称物业公司)承担1.2万元的补充责任。
[起因]:争捡垃圾,保洁员打伤拾荒者 
阿珠是物业公司所管理的金鸡亭小区的保洁员。该公司允许部分保洁员下班后仍在保洁区域对该区域垃圾进行二次捡取以增加收入。阿珠经常捡些垃圾补贴家用,因此她认为拥有金鸡亭小区某些片区“不成文”规定的“垃圾专拾权”。然而平静的日子由于一个叫阿贞的中年女子的闯入,而发生一场两个女人之间的“战争”,并将物业公司一并卷入。起因是一方在小区翻捡垃圾,侵犯了另一方的“垃圾专拾权”。
原来,在2006年12月24日中午,一个叫阿贞的中年妇女到金鸡亭小区给丈夫送饭,事毕来到小区垃圾筒翻捡垃圾,想找些能卖钱的物品。阿珠下班恰好看到,非常生气,冲过去指责阿贞:“你怎么能在这里乱翻垃圾,这里的垃圾都归我。”阿贞以垃圾见者有份、先捡先得、谁捡谁得为由,也不甘示弱。于是,两人越吵越凶,继而大打出手。最终结果是,阿贞的右手臂骨折,经伤残鉴定属于十级伤残。
阿贞于2007年初向阿珠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之类诉求,总共4万余元。同时,阿贞把小区的物业公司一块告了,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庭争执焦点]:“垃圾专拾权”能否独占?
两个女人继“肉搏战”后,又在法院展开唇枪舌战,原被告双方争执得异常激烈。
矛盾焦点之一:保洁员能否享有“垃圾专拾权”,被打的阿贞有没有过错?按照被告阿珠的说法,金鸡亭小区的物业公司曾经口头答应,金鸡亭某个片区的保洁工作由她承包,她享有垃圾的“专拾权”。原告阿贞乱翻垃圾,不仅侵犯了她的权利,还把小区卫生搞得乱七八糟。阿贞这边很不服气,“哪条法律规定,垃圾只能归保洁员独占?”
矛盾焦点之二:原告阿贞提出,保洁员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打伤她的,因此物业公司也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金鸡亭小区的物业公司不以为然:第一,阿珠捡垃圾是为了个人增加收入,发生争执也是因捡垃圾而起,而且发生在下班时间,这完全是她的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完全无关。第二,规定小区垃圾专门让保洁员清理、收拾,目的是为了保证小区的有序管理,以免外人侵入破坏。物业公司已尽到管理责任。

[审结]:保洁员及物业公司担责 

法院认为,被告阿珠因过错伤害原告阿贞,是造成原告阿贞骨折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虽然被告系在其下班期间对原告实施伤害,但被告物业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未对包括被告阿珠在内的保洁员尽到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原告在捡垃圾过程中与他人产生纠纷并相互扭打,是致害的诱因,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因此,原告诉求被告承担因2006年12月24日所受骨折伤害的赔偿责任是合法的,法院予以支持。法院确认原告阿贞的损失是4万余元,担责方式及比例则由被告阿珠承担70%,近3万元;被告物业公司承担其中30%的补充责任,承担1.2万元。

[评析]:“垃圾专拾权”也是一种特殊物权 
随着社会的发展,物权类型也变得越来越复杂。这个案件的起因就是我们熟视无睹的捡垃圾权利争议。其实,在厦门的许多小区和写字楼内,都有“垃圾专拾权”的不成文规定,由此引发的冲突时有发生。 
问题是,“垃圾专拾权”到底属于什么权利?垃圾是抛弃物,典型的抛弃物是被当作垃圾扔掉的废弃物和报废物品,即基于所有人或处分人的意志而放弃所有权的物。从法律上说,垃圾虽是无主物,但捡拾垃圾的专属权却也构成一种“物权”,但这种物权比较特殊,它们的所有权到底应该归属于谁?《物权法》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是一个新鲜的话题。 
因此,解决问题的思路还得从民法原理出发。民法认为,抛弃物的归属实行自由先占原则,抛弃只要权利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效力,即谁先发现并占有抛弃物,谁就获得了该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提起物体的返还之诉。基于先占取得所有权,先占人对标的物的主观认识存在与否,正确与否,在所不问。例如喝完饮料后扔掉的易拉罐,捡到的人就有先占所有权,他可以将易拉罐卖钱或拿回家当容器使用或要销毁它,都是这个人的自由。
笔者认为,对于很多物业管理公司来说,规定小区垃圾专门让保洁员清理、收拾,目的是为了保证小区的有序管理。如果允许其他人擅入小区随意捡拾垃圾,那些人在弄走有价值的东西时,往往会把小区集中存放的垃圾翻弄得到处都是,形成二次污染;另外,给予保洁员捡拾垃圾的“专拾权”,也能够让他们增加一点收入;而且,在现实生活中,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物质资源的稀缺,废旧物品也隐含着越来越大的经济价值,废旧物品回收利用、建设节约型社会,保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因此,既然实行自由先占原则,那么小区管理部门可以从有利于小区管理的角度,作出一些“专拾权”的规定,比如垃圾专属保洁员捡拾,这种规定与法不悖,具有效力。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小区要规定垃圾归属专人管理,应该贴出相关告示,广而告之,才能起到对外的法律效力。


Add comment 十一月 18th, 2008

单位不满工伤认定告劳保局

员工张某乘坐“黑车”上班时遭遇车祸死亡,后被朝阳区劳动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因不满此认定,张某所属的公司将劳保局诉至法院。近日,市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了该公司的诉求。 张某从2006年12月开始到广州市欧斯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协议,公司也未给他缴纳工伤保险。去年7月25日,张某因公从外地出差回来。次日早5点,他从其住所密云县高岭镇高岭村乘小型客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去年10月31日,经张某的妻子申请,朝阳区劳保局认定张某构成工伤。

张某所在公司随后将劳保局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此认定结论。理由是,根据公司的《考勤管理规定》,张某从外地出差回来的第二天应该休息,此期间出现交通事 故,不应认定为工伤;张某的经常居住地为朝阳区,其上下班途中应指从朝阳区到工作单位的路途,事发地点不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另外,张某乘坐的是没有运营资格的“黑车”,此事故应由他自己负责。

二中院认为,被告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考勤管理规定》已向员工公示,因此该规定不能否定张某于事发当天去上班的事实。同时,“上下班途中”不应被过于机 械地理解,要参照路途的方向、距离的远近及时间因素等综合判断。此外,我国的工伤保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乘坐“黑车”并不构成张某应认定为工伤的障 碍。据此,法院终审维持了劳保局的工伤认定结论。


Add comment 八月 28th, 2008

密码保护:北京美林花园物业管理招标现场竞标答辩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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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留言请输入密码 八月 21st, 2008

房权转移,物业管理公司该向谁讨费?

    张帅(匿名)

在 某一住宅小区购买了一套高级住宅。因为他是位生意人,所以将住宅作抵押向某银行进行了贷款。银行为了确保贷款回收,将该套房进行了诉讼保全措施。张先生由 于生意上的不成功,停止了向物业公司交付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认为张先生的房子在,暂时不交物业管理费也没什么大的关系,只要房子在,不怕业主不交 费。
    由于张先生没有及时返还银行的贷款,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长时间的诉讼,法院判决将张先生的房子进行拍卖,拍卖结果银行竟买成功。于是,该套房子易主。该银行又将该套房通过房地产中介代理机构转让给了胡女士。
    这时,物业管理公司决定正式追讨该房所欠的物业管理费。结果,银行拒付,胡女士也拒付过户前的物业管理费,张先生又不知去向,致使该房所欠的物业管理费一直没能收缴。
分析:

1、物业管理公司该向谁追讨该房的物业管理费?
2
、物业管理公司的做法有什么缺陷?该怎样做才是正确的?

答:

1、物业管理公司应该向原业主张先生追讨物业管理费。
2
、在本案例中,物业管理公司混淆了物业管理法律关系。
3
、 物业管理公司在发现张先生未支付物业管理费时,首先应当直接要求张先生履行其义务,而不是去消极等待。因为房产是不会也不可能承担应当由法律关系中的主体 承担的义务的;其次,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根据其与张先生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去诉诸法律,以法律的强制力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不采取上述两个措施,物 业管理公司就会坐失良机。因为当张先生的房产随着主体的变更而易主,新的主体尚未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任何协议,所以在法律上新业主不会也不可能继续履行张 先生(原业主)的义务,虽然房产还是原来的房产,但房产的主人已经变更,即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已变更,而房产本身已变成新的法律关系的客体,这一 新的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不可能为老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承担任何义务的


Add comment 八月 18th, 2008

物业管理区域内违章搭建纠纷法律责任分析与处理

物业管理区域内违章搭建纠纷几乎是每个物业管理企业在实践中都能遇到的,也是非常棘手的问题。本文将就这一纠纷的法律责任和物业企业的正确处理作一简要的探讨与分析。

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弄明白物业管理的内涵、物业管理的性质以及物业管理企业的性质等相关概念。这一方面是为了便于后面的分析,同时,只有明白了这些我们才有探讨违章搭建纠纷,分析责任的基础和实际意义。

一、相关概念

1、物业管理的内涵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从这一规定中不难看出,物业企业的职责即物业管理的基本内容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对房屋及配 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二是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这是物业管理企业面向所有住用人提供的最基本的管理和服务,确保物业 的完好与正常使用,维护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和良好的环境。它也是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最基本的内容。规定中的“相关区域”应 是指 与房屋配套或为房屋的使用者服务的室内外各类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相邻的场地、庭院、干道等。

2、物业管理的性质

物业管理是一种与房地产综合开发现代化生产方式相配套的综合性管理,是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而出现的产权多元化格局相衔接的统一管理,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管理,其本质是服务行为。

3、物业企业的性质

物业管理企业是依法定程序设立,以物业管理为主,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地位的经济组织。其指导思想是:以服务为宗旨,以经营 为手段,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综合统一为目的。这是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地产行政部门所属的房管所和各自管房单位的房管处的最本质的区别。
(全文…)


Add comment 七月 22nd,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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